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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洪山与被告马照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731号 原告刘洪山,男,1967年7月8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马照龙,男,约60岁,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刘洪山与被告马照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731号

原告刘洪山,男,1967年7月8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马照龙,男,约60岁,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刘洪山与被告马照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洪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长社

审判员  李正乾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悦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