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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初中毕业,个体,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在商丘市睢阳区租房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初中毕业,个体,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在商丘市睢阳区租房住。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夏某某为了向自己的父母隐瞒所居住的房屋已经抵押贷款的事实,私自找人制造虚假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又用两假证抵押借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杭德领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袁相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