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3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3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张吉庄村堤湾村前队15号陈某甲家,趁陈某甲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因未找到财物准备离开时,被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与朋友宋某某发现后当场抓获。盗窃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人陈某乙、宋某某、张某乙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照片、发还清单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张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盗窃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春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