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35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N-G6902号江淮牌商务车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港岛KTV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0.76mg/100ml。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理化检验报告;4、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N-G6902号江淮牌商务车行驶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港岛KTV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0.76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属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机动车驾驶证。
2、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毒物(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76mg/100ml。
3照片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的商务车车型及车牌号为豫N-G6902。
4、出警经过、接处警经过、查获最佳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民警曹某某、吴某某接110指挥中心要求拦截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港岛KTV西100米涉嫌酒驾的商务车的指令后,带领协警分别驾驶警车3171、3191赶到现场截获涉嫌酒驾车辆,并询问该车驾驶员,该男子满嘴酒气,拒不配合工作,不讲自己的姓名,在支援车辆警力的配合下,将该男子依法口头传唤至新城分局,同时通报了110指挥中心。在新城分局民警进一步了解,被告人杨某某对酒后送同事回家的事实予以承认。后商丘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程某某、陈某某、方某某三人将被告人带至事故大队进行抽血化验,化验结果为180mg/ml,属醉驾,随后移交事故大队处理。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6日10时30分许,我和我外甥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在香君路红酒庄一起吃的饭,我外甥喝了两瓶啤酒。当我们吃过饭后,准备走是时候有一个男的来接王某某,王某某说不认识他,他们在那争执了有七、八钟,那个男的就打了王某某两巴掌,我外甥看见了那个男的打了我们的店员就去制止,过了一会儿那个男的开车走了,在没走多远就把车停在路南,我就考虑那个男的会对王某某不利,就叫我外甥开车送王某某去了。
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4年10月26日晚10时许,我和我一个公司的员工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共六、七人在我家门口地摊吃饭喝酒。在吃饭时,有一个男孩走到我们饭桌前对王某某发脾气,并打了王某某一巴掌,我当时把他们拉开了,我就送王某某回家,我们行驶到香君路港岛KTV西边200米处时,我就停下车让王某某下来让她回家。大概有5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到我车前,就把我和我车上的高某某一块带到派出所。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继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春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