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辍学,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2011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商丘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已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于2014年9月2日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9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商睢检刑诉(201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秦某某到睢阳区坞墙乡一中建筑工地一个工棚内盗窃王某甲现金3700元。 2014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趁37号病房床的病人和陪护人员吴某某熟睡之际,将吴某某放在床头的一个棕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177元钱,后在住院部门口附近被民警和医院保安抓获。 2014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在住院部二楼将张某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4、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秦某某到睢阳区坞墙乡一中建筑工地一个工棚内盗窃王某甲现金3700元。 2014年8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趁37号病房床的病人和陪护人员吴某某熟睡之际,将吴某某放在床头的一个棕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177元钱,后在住院部门口附近被民警和医院保安抓获。 2014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在住院部二楼将张某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底凌晨2时许,我自己在睢阳区坞墙乡一中工地一个民工宿舍内将民工衣服内的现金3700元盗走。2014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我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9楼37号床旁边的竹子床上偷了一个包,包内有1177元现金。2014年9月19日4时许,我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将睡在电梯门口的一名男子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500元。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30日晚上我在睢阳区坞墙镇一中建筑工地简易棚内睡觉,当时就我自己住一个房子,我睡觉时把裤子放在床里边,裤子兜内有现金3000多元,2013年12月31日5时许起来的时候发现裤子在简易房门外简易凳子上放着,裤子内的现金被盗了,随后我到坞墙派出所报了警。我被盗现金三千七八百元左右。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8日我女儿生病,我陪护住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37号床旁边,2014年8月21日22时许我头朝北脚朝南躺竹子床上睡觉,睡觉前我把挎包放在了竹子床的南头,睡到半夜我起床去上厕所,回来后我看了一下表当时时间显示是凌晨1点,之后我又继续躺在床上睡觉,我迷迷糊糊的没有睡着,我感觉有东西砸住了我的脚,我当时没在意以为蹬着我的衣服了,过了一会我起身发现放在我床南头的挎包不见了,然后我就去了护士科,护士让我去找保安,之后我就下到住院部一楼找到了一名保安,我就对这名保安说我的挎包丢了,于是这名保安就带着我去了监控室,调取监控发现01时10分许有一个穿蓝色短袖的男子进入我的那个病房,过了一会那名穿蓝色短袖的男子从病房出来手里抱着一个挎包(我被偷的挎包),那名穿蓝色短袖的男子边走边数着钱,通过调取监控发现那个穿蓝色短袖的男子还在住院部里,然后我和医院保安一起出去找那名监控室上穿蓝色短袖的男子,后来便衣民警和保卫科人员在住院部门前西边的路上抓住了那名穿蓝色短袖的男子。我的挎包被盗了,包内有1177元现金,还有一包卫生纸。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我的棕黑色钱包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产后病区一电梯间内被一名男子偷走,后来我到医院监控室看了监控录像并到新城派出所报了警,我通过监控记住了这名小偷的相貌特征,今天上午11时许,我在第一人民医院南出口位置发现了这名男子,我跟着他进入医院内,秘密看着他打了派出所的电话,最后我和派出所的民警一块在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西北通道下面将正在和人说话他抓获,后来经过我再次辨认,他就是偷我钱包的男子。当时钱包内有现金27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睢阳区北关医院保卫科的保安,2014年8月22日2时左右,一个女子给我们反映,说是她放在9楼病房37号病房内的手提包被盗了,之后我和吕某某带着这个女子去了医院的监控室,在监控中看到1时许有个男子溜进了9楼病房37号病房内,过了一会这名男子拿着一个包离开了病房,然后我和吕风领就去医院住院部楼下寻找这个小偷,我们和便衣民警一起在北关医院住院部大门西边附近发现了这个盗窃男子,之后我们一起将这名男子给控制住,随后送到了派出所。那名女子被盗现金1177元整。 6、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08月22日我值晚班,2014年8月22日2时左右,有一名女子给我们反映:她放在9楼37号病房内的手提包被盗了,之后我和王某乙带着这名女子去了医院的监控室,在监控中看到1时许有个男子溜进了病房中,离开病房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个包,这名女子说就是偷的她的包,然后我和王某乙就去医院住院部楼下寻找这个小偷,我们和便衣民警一起在北关医院住院部大门西边附近发现了这个盗窃男子,之后我们就一块把该男子控制住,随后送到了派出所。这名女子一个包被盗了,包内有现金1177元整。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某某于2011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8、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秦某某于2011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商丘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实施盗窃后被民警和医院保安人员抓获归案。 10、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1、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实施盗窃的案发现场情况。 12、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本案所涉物品已部分发还被害人。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秦某某出生于1993年3月2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朱凤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相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