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209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5年8月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毕业,个体经商,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某已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3年5月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监视居住。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伙同李某甲、金某某、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五人已判刑)、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无故对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某甲、种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四辆执法车砸毁。经鉴定,种某甲、种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车辆损失价值35800元。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到梁园区平原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种某甲、种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宋某甲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得知本村村民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与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某甲、种某乙等人打架时,随本村人员赶往现场,鼓动本村村民将双违办四辆执法车砸毁。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35800元。 被告人苏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到梁园区平原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八点来钟,有人对我说我们庄上的人在老南关因为送活动板给别人操架,被别人打倒了。然后就有人吵吵着赶紧找车拉着我们的人去,我到了清真寺门口的时候清真寺已经停着有三、四辆车,集合了有二十多口子人,还有一些人陆陆续续的赶来。我当时担心在老南关给别人打架的有我儿子就赶紧坐上去了老南关现场,我到现场的时候已经不打了,我没有发现我儿子在现场,和我们庄的几个人一起往回走,在回去的路上,我看到有几辆车被人砸坏了,我们庄的李某辛、李某丑、李某子等几个年轻人在砸车的现场骂人,我还对他们几个人喊了几句:别吵了,都把别人家的车砸成这样了,快走吧。我们走到停车的马路边上的时候,看到有民警在拿着录像机录像,我就用胳膊挡着民警的录像机不让民警录像。这时候我看到李某辛在夺另一个民警的笔记本,不让民警记录停在路边的车牌号,还和民警撕扯吵骂。这时我就赶紧过去拉住了李某辛。这时我的电话响了,是我表妹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回家了,我就坐李某丁的车走了,走了没多远被民警拦住了,李某丁和金某某被民警叫去协助调查,我就坐出租车回家了。 2、被害人种某甲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我们老南关村的干部陪着古宋办事处的领导在我们老南关村检查房屋乱建工作,我当时和办事处的宁书记、还有老南关村委会主任宋某甲、汤庄的村民组长张某甲我们四个一起在老南关村路口巡查,防止送建筑材料进庄,这时过来了三辆拉活动房板材的货车,我们就跟在他们车后面进庄了,由于庄里的路是土路,路面有积水,进到庄里前头的那辆货车陷进一个小水坑了,我们四个人就从车上下来了,找到前头的那辆货车的司机我们就对他进行劝说,告诉他现在正在查处乱搭乱建,不能往村里送建筑材料,我们让其把车开走,后来这名司机拔了钥匙就走,过了几分钟他又回来了,领了一名20多岁身穿睡衣的男子,这名男子来到就骂人,给他解释他不听,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我怕出事,就给办事处和双违办公室打了电话汇报,并且给我弟弟种某乙、儿子种坤说了有人在老南关要打我,20多分钟后,来了一辆车,下来三名男子,下车就骂。我们没有跟他们说什么,他们骂了一会,其中有一名男子用手电照着自己的脸说:“你们看清楚,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某乙,是谁砸的有种站出来”,说过这些,从我们西面又过来几个男的,他们到后也在骂,我和他们争吵了几句并一再解释不让他们送料的原因,他们根本不听,我怕事情闹大,我就赶紧打电话向办事处领导汇报,我正打电话汇报工作,那名司机领来的男子指着我说:“就是他扣的车,打他,打他。”然后他们在场的人都围着打我,他们用拳头打,用脚跺还有人拿着砖头砸,用棍子打,我没反应过来,我的头一懵就被他们打晕了,当我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3、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去老南关村闹事的女的只有苏某某一人,苏某某与民警争执不让民警录像。 4、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1时许,听见我们庄上清真寺的喇叭里有人喊话,苏庄的人给别人打架,都过去帮忙,听到以后,我就坐李某己的车去了老南关,看到李某乙、李某丙等三四十人都在现场,听说我们庄的人给双违办的打过架后又把双违办的执法车也砸坏了,去老南关村闹事的女的只有苏某某一人,苏某某用胳膊挡着不让民警录像。 5、证人邵某某(古宋分局协警)证言证实,在2012年12月6日晚上大概十点左右的时候,我们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古宋乡老南关有人打架,然后我就跟俺的带班领导王某甲、协警黄某某、赵某某,我们到达现场以后,情况比较乱,我们所的副所长高某某就安排我去把庄口来的车辆车牌号记录下来,在我正记时,有一个男的光着背和一个女的就过来了,然后那个男的就问我记什么,然后就过来抢我的本子并且扔在路上了,那个女的对我说:“我是苏庄的苏某某,你没有看见,俺的人都被打伤了,你还不赶紧把人拉到医院去,你在这里记啥记,你还不赶快滚一边去。”说完以后,用手推了我一下,然后又用身子,撞了我一下,我看他们都比较激动,我就上一边去了,然后我们的另一个协警许某某就去拍照,在许某某拍照的时候,那个自称苏某某的人就在那里大喊大叫不让许某某拍照,并且用手去挡摄相机,让许某某无法正常的执法。苏某某就这样一直闹了二十多分钟,我们所里又来了好多的民警,苏某某看又来了好多民警,苏某某看事头不对就走了。 6、证人张某乙(古宋办事处人大主任)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8、9点钟我接到我们办事处副书记宁某某的电话说双违办在老南关在制止往村里进料的时候发生争执了,对方叫了很多人在老南关闹事呢,让我过去处理。到现场后,已经不打架了,受伤的人员已经送往医院了,大概过了十来分钟左右又来了二十来个人,手里拿着木棍、钢管之类的东西在村里横行直闯,嘴里还一直叫骂。后来没有找到人,他们就把双违办的四辆车都砸了。这时候我看见对方又来了一波人,出警民警录像固定现场证据的时候,这帮人又开始对民警阻挠,不让民警录像,不让民警记录车牌号,和民警撕扯吵闹。其中我看到一个叫苏某某的不让民警录像,还与民警争吵。其中还有一个年轻的男子把另一名民警的出警登记本给抢走扔了老远。后来这帮人看民警越来越多就很快都跑了。 7、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正在设卡巡逻值勤的时候,我们村委会的干部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村里打架呢。我赶到现场时已经不打架了,现场都是人,乱轰轰的,我看到打架的那帮人把人打伤后就跑了。过了一会从外面又来了一二十个年轻人,骂了大约有十分钟左右,其中还有一个女的个子不高,指挥这帮人让他们在庄里闹事,并喊:“给我打,打出事都是我的,车也别让走给我砸了,出了事都是我的”。听到这个女的喊话后,那一二十个年轻孩子更狂了,在村里一直叫骂,他们这帮人没有找到双违办的人,就把双违办的车都给砸了。我看到种某甲和种某乙受伤在地上躺着,种某甲的头上流了很多血,我和村里的人把他俩抬上救护车,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8、证人张某丙(老南关村副主任)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大约九点来钟,我们村委会的干部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种某甲被人打住,让我赶紧过去。到现场以后,我看到种某乙在在地上躺着,种某甲在地上坐着捂着头,头上都是血,我就问种某甲怎么回事。过了一会,又从村南面来了二十来个人往村里走,手里拿着棍棒等东西,嘴里还不停的骂着,其中还有一个女的叫骂的也很嚣张。后来他们这帮人就开始砸车,把双违办的四辆车都砸坏了,还把其中的一辆掀翻了。砸完车他们从东面出村走了,后来我打车去医院看种某甲了。 9、证人徐某乙(古宋分局协警)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9点左右,古宋分局的高某某队长打电话给我说是有人在老南关村滋事人聚集的多,让我们值副班的人员去支援警力,并安排让我带着录像机和照像机到现场负责录像照像固定现场证据。我负责录像照像固定证据。我赶到现场后已经不打架了,双违办的车辆也已经被砸了,闹事的人聚集老南关的一个路口上。我刚打开录像机开始录像,有一个叫苏某某的女的用手挡着我的录像机不让我录,还把我的录像机按住不让我录。后来我们出警的民警记录停在现场车辆的车牌照号码,她就指挥苏庄的人赶快走。我还看到我们出警到现场的另一名协警在用出警登记本登记现场车牌号码的时候,被一名年轻男子阻挠,并从出警民警的手里把登记本抢走扔了老远,嘴里还骂骂咧咧的骂我们的民警。 10、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李某丑、李某乙、李某丙他们三个人喊了一句把车给砸了,然后上去几个人,把双违办的三辆车给砸了,还把其中一辆车掀翻了。 11、证人张某丁、郭某某(古宋乡干部)证言证实,古宋办事处双违办四辆执法车被苏庄村民砸坏。 12、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2时左右,我们双违办的人巡查到老南村时,发现村内有很多人,还亮着灯,以为有人在突击建房,发现几辆车停在路上,看见种某乙满脸是血,就找人把他送到医院。双违办其他巡逻车辆也陆续赶来,这时见有二十多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砍刀、钢管、棍棒、砖头等东西,走到我们停车的地方开始砸执法车辆。 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30分左右,我与种某甲、宁某某、张某丙巡逻到老南关村里见几辆拉活动板房板的三轮车,第一辆三轮车陷在了泥地里,我们就亮明身份,劝他们走,结果这名司机拔掉车钥匙就走了,二十分钟左右,这名司机带着他的儿子(李某戊)来了,李某戊过来一直骂并打电话叫人,没多长时间,过来一辆比亚迪轿车上下来三个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庚),其中一名自称李某乙的人和比亚迪车主说给我打,打死他们,这时比亚迪车上下来的三个人和那名司机及司机的儿子就对种某甲拳打脚踢,此时种某乙与种坤看到这种情况后与对方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对方又过来十余人参与厮打。后来又见二三十人手里拿着棍、钢管等工具把四辆执法车辆砸坏啦。 1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就看到苏庄那一个女的在现场,也在村里喊骂的很凶,女的去的晚一些,大概十点钟左右到的现场,她到现场的时候有一帮苏庄的人正在砸车。那个女的与和她一起来的几个男的在村里也是又吵又骂,还鼓动那帮人砸双违办的车,但没参与砸车,看样子是苏庄有头有脸的人,在他们几个人的鼓动下,那帮砸车的人砸的更凶了,后来还把双违办的一辆车给掀翻了。 15、证人任某某(古宋乡干部)证言证实,证言内容证实意思与刘某某一致。 16、证人施某某证言证实,那帮砸车的人第二次砸车的时候,我看到苏庄的一个女的和几个男的一块过来,那个女的骂骂咧咧的,骂的什么没听清,那个女的与和她一起来的几个男的虽然没参与砸车,但在现场吵骂的很猛,鼓动那帮砸车的人砸我双违办的车。 17、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证明证实,2013年3月29日上午9时40分被告人苏某某由社区民警和其丈夫郭龙峰的陪同下到平原派出所投案自首。 18、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证实,被损毁的四辆执法车辆车损为35800元。 19、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乙对12张不同女子照片辨认,辨认出苏某某就是在古宋办事处老南关闹事的人。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某某出生于1965年8月1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系共同犯罪,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波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人民陪审员 耿文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