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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红彦犯盗窃、抢夺、抢劫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8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女,51岁,汉族,教师,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51岁,汉族,住址同原告人。系原告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刑初字第00187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女,51岁,汉族,教师,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51岁,汉族,住址同原告人。系原告人之丈夫。
被告人吕红彦,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于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红彦犯盗窃、抢夺、抢劫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红彦、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吕红彦有新罪行,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计1335元):2014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到宁陵县刘楼乡胡举村田某某的超市,以买烟为由让田某某拿出香烟共计31条零6盒,总价值3600元,之后,趁田某某再给其拿其他物品时将香烟盗走逃跑。
2014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庞某某骑摩托车到宁陵县赵村乡刘菜园村刘某乙的超市,以同样方法盗窃香烟共计22条,价值2000元。
2014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密谋后,骑摩托车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田庙村满想超市,以相同方法盗窃香烟共计66条零7盒,经鉴定总价值7735元,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宋某某的丈夫许某某拦截抓获,赃物被全部追回。
二、抢夺罪:2014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黄庄桥头黄某某的超市内,以买烟为由让其拿出香烟24条,在黄某某的妻子姜某某拿着烟未交付时,被告人吕红彦从姜某某手中夺走香烟逃跑,被抢香烟总价值2680元。
三、抢劫罪:2014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田庙村满想超市盗窃香烟后,被满想超市的老板许某某等人追赶,在其逃跑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刘某甲骑电动车经过,被告人吕红彦拦截刘某甲,拽住刘某甲电动车车把,把刘某甲从车上推下来自己坐到电动车上,欲骑车逃跑,由于刘某甲拽住车把不放手,并大声喊叫,看到追赶的人渐近,吕红彦丢下电动车逃窜,后被抓获。
四、交通肇事罪
2012年3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吕红彦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没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双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被害人孙某某家门口时,将孙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红彦弃车逃逸。经依法认孙红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吕红彦、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宋某某等的陈述,证人李某甲、许某某等的证言及书证、物证等。认为,被告人吕红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盗窃犯罪,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红彦一人犯数罪,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人吕红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共计30万元。
被告人吕红彦对指控的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对指控的抢夺罪,提出自己虽进入过现场但未实施抢夺行为;对打劫罪提出,自己是和被害人商量让捎带自己,未实施抢劫。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4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到宁陵县刘楼乡胡举村田某某的超市,以买烟为由让田某某拿出香烟共计31条零6盒,总价值3600元,之后,趁田某某再给其拿其他物品时将香烟盗走逃跑。
2014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庞某某骑摩托车到宁陵县赵村乡刘菜园村刘某乙的超市,以同样方法盗窃香烟共计22条,价值2000元。
2014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密谋后,骑摩托车到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田庙村满想超市,以相同方法盗窃香烟共计66条零7盒,经鉴定总价值7735元,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宋某某的丈夫许某某拦截抓获,赃物被全部追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证明:吕红彦、杨某某均系成年人,二人无前科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宁陵县刘楼乡胡举村被害人田某某超市、闫集乡田庙村满想超市现场情况。
3、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证明:作案工具雅马哈125摩托车一辆,已扣押;被告人吕红彦物品人民币10700元、手表一块被扣押于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第一综合执法大队。
4、视频截图三张证明:2014年4月7日宁陵县赵村乡刘菜园村刘某乙被抢夺案的监控拍摄嫌疑人视频截图
5、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闫集乡田庙集满想超市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7735元。
6、辩认笔录:被害人宋某某辨认出吕红彦是盗窃其香烟的人。
7、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4年3月16日14时许,有一个男子挎着一个包进到超市要买烟,烟装好后,那个男子又要酒,我把酒搬好之后,那个男的拿着装有烟的编织袋就往超市外面走,我当时心想那个男子可能先把烟放到外面然后进来搬酒,我等了一会,那个男子一直没进来,我出来一看当时停在超市门口南侧的摩托车不见了,然后我就报警了。被盗烟总用价值3600元左右。
8、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4月7日下午1点50分左右,两个年轻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其中一名男子进到超市要好烟。拿罢烟,那个男子一直让我给他搬酒,我把酒搬到超市门口时,那个男子就坐着摩托车往东跑了。俺家超市里共被拿走22条烟,价值2000元。
9、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4月18日8点50分,一人要买烟。这个人拿一个蓝色的帆布大袋子装好烟,他又要酒,我到后边去搬酒,回来看见这个人掂着烟门口一红色摩托车跟前,上去摩托车,有一个人开着摩托车就跑了。我报罢警,给俺丈夫许某某说了情况。一会许某某打来电话说在闫集这边截住了。
10、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4月18日早上8点50分许我妻子宋某某在超市卖东西时,烟被人偷走了有六十六条零八盒。我和张某某、王某乙等人在三里庙村附近将两名偷烟贼抓住。
11、证人王某甲证明:2014年3月16日下午3时许,村里田某某的超市被人偷走了三十来条香烟,一共价值3000多元钱。
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4月18日早上9点,满想超市被两个骑大架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大包香烟,我和李某甲开着车拉着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乙将两人抓住。
13、证人李某甲、王某乙证言证实的情基本相同,均证实:满想超市被两个骑大架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大包香烟,李某甲开着车拉着李某乙、王某乙、张某某,将两人抓住。
1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满想超市被两个骑大架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大包香烟,我和李某甲开着车拉着王某乙、李某乙、张某某将两人抓住。
15、同案人庞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大约在3月10号9点左右,我骑着吕红彦的黑色摩托车带着他沿310经谢集往西,后到孔集宋胡同,当时我们走到路西的一个超市门前停下,这个超市老板是一20岁左右的女孩,我在门口等着,红彦进去过了大约十来分钟,出来手里掂着一个黑色的布袋子,当时问他他没说,就一直催我走。后回到他住的地方,吕红彦掂着黑色的袋子出去,回来他给了我300块钱。
隔了大约有一个星期,我骑着他的黑色大架摩托车带着他,我们到一个村东头,路南侧一小供销点,里面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婆。我在外面骑着摩托车等着他,红彦在这家供销点弄得啥我不知道,他停留了有4、五分钟就慌慌张张出来了。后又走到一个村里的小超市,这超市里面一个女的卖东西。当时我在超市门口看到红彦往一个塑料袋子里装成条子的烟,大约过了十来分钟的时间,红彦掂着烟从这个超市出来,坐上摩托车就让我赶紧走。
16、被告人吕红彦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18日,我和杨某某骑摩托车到闫集乡田庙集路东“满想”超市。超市里当时就一个女老板,我说要到北京工地上去卖烟,每样烟要几条。她拿了共66条零7盒。我拿蓝色帆布包装烟,并拿出一沓钱,装着准备给她算帐,然后说:“你这有好酒没有,给我搬6件。”老板到里边搬酒没出来时,我就提着装烟的包往外跑,坐上摩托车杨某某开着往南走了。
吕红彦并承认20140316刘楼乡胡举村田某某超市香烟被盗案视频截图中,骑摩托车男子是庞某某,戴帽子的是自己;20140407宁陵县赵村乡刘菜园村刘某乙案视频截图中戴帽子的是自己。
1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吕红彦让我负责骑车,事成后给我200元钱。走到闫集乡田庙满想超市门口,吕红彦拿一个黑色的布包进到超市内有十来分钟,他拿着满满一黑袋子烟出来,坐上摩托车让我赶紧走。我骑到闫集街上一个十字路口,吕红彦换我下来他开车,我坐在后面拿着偷来的烟。后沿老105往北走了有2公里左右,从东南一个小路出来一辆面包车,猛一加速,把俺摩托车撞倒在地,开车的男子下来就说“恁偷俺媳妇的烟”,接着这个男的就打电话,我就赶紧去扶摩托车,吕红彦在旁边威胁那个男子说:“拿刀子捅死他”,那个男子没敢上前,我和吕红彦往东北跑了。后俺俩藏在麦地里,我见追过来的群众拿着木棍在麦地里打,吕红彦就跑出来了。
18、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18日9时许,闫集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两名男子在闫集乡田庙村满想超市内盗窃价值7000余元的香烟后,驾驶摩托车逃窜,接警后民警出警沿途堵截,在三里村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讯问吕红彦、杨某某对其实施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19、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庞某某已被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抢夺罪:2014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黄庄桥头黄某某的超市内,以买烟为由让其拿出香烟24条,在黄某某的妻子姜某某拿着烟未交付时,被告人吕红彦从姜某某手中夺走香烟逃跑,被抢香烟总价值268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姜某某陈述。二人证实的情节基本相同均证实:2014年3月22日中午1点多钟,有两个年轻人到店里面买东西,他俩骑一辆摩托车,一个在外面等着,另外一个进来后要买香烟,把烟装好后,那个男的让黄某某算账,姜某某一直看着这个男人。然后这个男子让姜某某拿水,姜某某没敢离开地方,那个男子当时把装烟的袋子一拽,然后出门坐在摩托车上就走了。被弄走十块红旗渠6条、十块帝豪4条、20块苏烟4条、15块利群3条、15块黄鹤楼3条、7块红塔山4条,共22条烟价值2680元。
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及现场提取物品登记表:闫集乡黄庄桥头被害人黄某某超市内收银台上提取纯净水瓶一只。
3、鉴定文书一份证明:2014年3月22日,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黄庄桥头超市被盗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喝过水的矿泉水瓶,在矿泉水瓶可疑斑迹上检出的DNA来源于吕红彦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4、辨认笔录(P159)被害人黄某某对吕红彦照片的辨认。
5、被告人吕红彦供述与辩解:否认2014年3月22日睢阳区闫集乡黄庄桥头超市被盗案系其所为。后庭审中予以供认。
三、抢劫罪:2014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吕红彦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田庙村满想超市盗窃香烟后,被满想超市的老板许某某等人追赶,在其逃跑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刘某甲骑电动车经过,被告人吕红彦拦截刘某甲,拽住刘某甲电动车车把,把刘某甲从车上推下来自己坐到电动车上,欲骑车逃跑,由于刘某甲拽住车把不放手,并大声喊叫,看到追赶的人渐近,吕红彦丢下电动车逃窜,后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4月18日11时许,我骑电动车沿老105国道自北向南走到三里庙村北头时,有一名男子从南往北跑,他摆手说:“我媳妇被车碓死了,你的车子让我骑一下”,然后他站在前面截住我。我没办法只能将车子停下来,他用手按住我的车头,我没下车,他站在我的车东面,拽住我左边的车把,推着我的肩膀硬将我从车上推下来。他直接坐到我的电动车上,想骑着车子就跑。我当时非常害怕,用手拽住车把不丢手。我看到从南面跑过来几个人,就大声的叫,抢我摩托车的这个人看到那几个人追上来了,他丢下我的车就向北跑,然后他被抓住了。
2、许某某陈述证明:低个的贼跑到老105路上,往北跑,当时有一个女的骑一辆两轮电动车从北往南来,这个低个的男子就上去将这个女的推下来,他骑到电动车上,想骑着电动车跑,那个女的吓坏了,吓的直叫,但那个女的一直拽住电动车的车把没撒手。那个男的一看我撵到跟前了,扔下电动车又往北跑了。
3、证人李某甲、王某乙证言的情节基本相同,均证明:抢烟的低个子男子跑到老105路上后,看见一个往南骑着电瓶车的女的,电瓶车还没有停的时候,这个低个子男的上去就拽电瓶车把,这个女的不松手,那个低个子的男的拽几下没有把电瓶车抢走,我也赶紧往那个电瓶车的方向跑,我和王某乙、徐满想我们三个一块把那个低个子男的给摁倒啦。
4、被告人吕红彦供述与辩解:我和杨某某趴在麦地里。后有人到麦里找时看到了我。我就继续跑,上了老105往北跑时,从北边过来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子,我就拦住她说:“俺媳妇出车祸了,你的车叫我骑一下,或者你带我一段”,她没同意,后边追过来的人就一砖砸在我的头上,上来俩人把我按住了。
四、交通肇事罪
2012年3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吕红彦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没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双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被害人孙某某家门口时,将孙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红彦弃车逃逸。经依法认孙红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孙某某先后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和第五人民医院住院52天,支出医疗费合计64742.69元,经商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达六级伤残。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记录、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时间及事故现场情况及吕红彦现场被拍照片。
2、驾驶人等信息查询:吕红彦有驾驶证。
3、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书住院证及诊断证明:被害人伤情为重伤二级。
4、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吕红彦负事故全部责任。
5、证人证言,李庄派出所出警人员肖站立、赵岩证言证实情节基本相同,均证实:接110指令,到现场后见是一红色大架摩托车撞伤了牛庄的孙某某,当时伤者躺在地上,伤情严重,其家人急着把伤者送往医院,简单询问了司机,赵岩给司机照了一张照片,就让司机跟着伤者一块去医院了,后听说肇事司机在医院跑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有: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票据二张、第五人民医院医疗票据一张,合计医疗费用64742.69元;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表:孙某某为六级伤残。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吕红彦提出没有抢劫的故意,也没有采取抢劫行为的辩解,经查,吕红彦意图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电动车的情节,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供证一致;吕红彦强行将刘某甲推下电动车的情节,能得到许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相印证,吕红彦骗取电动车不成,即实施暴力欲强行劫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吕红彦的辩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红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购烟为名,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吕红彦使用暴力企图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被及时赶到的群众当场制止并抓获,属未遂;吕红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其所骑摩托车无号牌而驾驶,并因操作不当造成一人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属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吕红彦是实施盗窃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在盗窃罪范围内二人是共犯,杨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盗窃罪行,对二人所犯盗窃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因吕红彦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原告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人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票据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人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红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红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医疗费64742.69元、护理费31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营养费520元,以上合计70013.64元。限于本判处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五、被告人吕红彦作案工具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刘 继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春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