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曾付成,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姜守杰,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洗洗,女,汉族,1991年生,住虞城县。 被告侯俭平,女,汉族,1967年生,住虞城县。系被告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付成与被告谭洗洗、侯俭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付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洗洗、侯俭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付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付成撤回对被告谭洗洗、侯俭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曾付成负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