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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付成与谭洗洗、侯俭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曾付成,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姜守杰,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洗洗,女,汉族,1991年生,住虞城县。 被告侯俭平,女,汉族,1967年生,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曾付成,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姜守杰,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洗洗,女,汉族,1991年生,住虞城县。
被告侯俭平,女,汉族,1967年生,住虞城县。系被告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付成与被告谭洗洗、侯俭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付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洗洗、侯俭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付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付成撤回对被告谭洗洗、侯俭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曾付成负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