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65-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马新兰 审判员 郭雪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