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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65-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65-1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马新兰
审判员  郭雪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