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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起与何文赞特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何中起,男。 被执行人何文赞,男。 本院在执行何中起申请执行何文赞物权保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中起撤销对被执行人何文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何中起,男。
被执行人何文赞,男。
本院在执行何中起申请执行何文赞物权保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中起撤销对被执行人何文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柘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自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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