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326号 申请执行人李福桥,男。 被执行人王华兵,男。 李福桥与王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柘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华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华兵于同年10月2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华兵至今没履行。现查明王华兵之妻张俊俊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华兵之妻张俊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柘城县未来大道营业所卡号一本通号6210985061009728973上的存款20329.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永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