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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洪林等十二人与柘城县中申灯具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袁洪林,男。 申请执行人袁洪春,男。 申请执行人袁东勤,男。 申请执行人袁东硕,男。 申请执行人袁东奇,男。 申请执行人袁东真,男。 申请执行人吕凤兰,女。 申请执行人袁丙亮,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袁洪林,男。
申请执行人袁洪春,男。
申请执行人袁东勤,男。
申请执行人袁东硕,男。
申请执行人袁东奇,男。
申请执行人袁东真,男。
申请执行人吕凤兰,女。
申请执行人袁丙亮,男。
申请执行人张兰英,女。
申请执行人袁志怀,男。
申请执行人袁丙才,男。
申请执行人袁木,男。
被执行人柘城县中申灯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维德,系公司经理。
袁洪林等十二人与柘城县中申灯具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柘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柘城县中申灯具有限公司南厂棚(东西)28间、中间车间东7间西8间、后排住房西侧6间东、西各10间以上都是砖墙结构顶是铁皮覆盖,并有围墙约300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柘城县中申灯具有限公司南厂棚(东、西)28间、中间车间东7间、西车间8间、后住房西侧6间东、西各10间以上都是砖墙结构顶是铁皮覆盖并有围墙约300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学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