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柘法执字第295号 申请人李政阳。 申请人王菊。 申请人张喜弟。 申请人熊爱莲。 申请人孟雨。 申请人谢喜军。 被执行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付军。 李政阳与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睢证执字第033号、(2014)商睢证执字第031号、(2014)商睢证执字第029号、(2014)商睢证执字第030号、(2014)商睢证执字第032号、(2014)商睢证执字第02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31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柘城县未来大道西段北侧兆凯家园七幢一单元101-2801号、102-2802号、103-2803号房(9475.6㎡)二单元101-2801号、102-2802号、103-2803号房(9475.6㎡)三单元2001号-2801号房(1166.3㎡)三单元103-1303甲号(1814.26㎡)三单元1302甲号-2102号(782.08㎡)三单元102号-1302甲号(1270.88㎡)三单元2202号-2802号和1503号-2803号房(2498.58㎡)三单元901号-1901甲号(1425.49㎡)的房地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省兆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燕 审判员 董 晓 审判员 王殿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自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