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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东与王晓鹏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王 华 东 与 王 晓 鹏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东,男。 委托代理人马春元,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鹏,曾用名王鹏。
王 华 东 与 王 晓 鹏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东,男。
委托代理人马春元,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鹏,曾用名王鹏。
委托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华东因与被上诉人王晓鹏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华东及委托代理人马春元,被上诉人王晓鹏及委托代理人杨万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华东。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宇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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