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华 东 与 王 晓 鹏 物 权 保 护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东,男。 委托代理人马春元,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鹏,曾用名王鹏。 委托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华东因与被上诉人王晓鹏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华东及委托代理人马春元,被上诉人王晓鹏及委托代理人杨万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华东。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