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白英、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刘保珍、南阳富瑞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白英,男。 委托代理人席丽英,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珍,女。 委托代理人韩璐,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南阳富瑞达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春,任经理。 上诉人张白英、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珍、南阳富瑞达运输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张白英和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退回张白英264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50元。 审判长 李新华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尤 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