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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白英、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刘保珍、南阳富瑞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张白英、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刘保珍、南阳富瑞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白英,男。 委托代理人席丽英,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张白英、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刘保珍、南阳富瑞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白英,男。
委托代理人席丽英,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珍,女。
委托代理人韩璐,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南阳富瑞达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春,任经理。
上诉人张白英、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珍、南阳富瑞达运输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张白英和大地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退回张白英264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50元。
审判长  李新华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尤 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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