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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路兴涛、丁长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路兴涛、丁长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育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峰,
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路兴涛、丁长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育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付晴,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兴涛,男。
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长雷。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路兴涛、丁长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宛龙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南阳市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退回卧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