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旺亮,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关镇朝阳路141号。 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乡县312国道北工业路东。 法定代表人邵改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邱旺亮与被上诉人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旺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