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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张长海与被上诉人刘振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长海,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振有,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长海,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喜增,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振有,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张长海与被上诉人刘振有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张长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长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喜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张长海。
审判长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