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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荣松与被申请人凌广奇、冯延营、朱三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荣松,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凌广奇,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三松,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荣松,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凌广奇,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三松,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延营,男。
再审申请人王荣松与被申请人凌广奇、冯延营、朱三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荣松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冯延营、朱三松是凌广奇的雇主,而申请人不是,凌广奇受伤应由其二人共同赔偿;原判认定事实不准,凌广奇是自己开的小吊车,不是申请人让其开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凌广奇的诉请,诉讼费由凌广奇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荣松为建房,找到朱三松商量,经朱介绍冯延营同意凌广奇随朱三松给王荣松干活,但该工程不是冯延营承包,申请人认为冯延营是雇主的理由不能成立。朱三松自己是按天由王荣松发工资,未从中渔利,也不是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称朱三松是凌广奇雇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王荣松即是雇主,又亲自参与组织施工,其对安全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原审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所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现无相关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王荣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荣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