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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存孝、一审被告李明钦、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小阁口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聚,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钦,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小阁口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聚,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钦,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存孝,男。
一审被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
法定代表人:秦英林,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李明钦,男。
再审申请人河南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存孝、一审被告李明钦、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审查出具单一证据欠条所依据的事实,简单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申请人承包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邓州市陶营乡朱西村的养殖场1标工程,该工程所需砂、石、砖、水泥均统一由胡某某供应。2013年1月胡某某死亡2013年1月19日,胡某某之妻朱某某同唐存孝、赵某到工地对账,工程项目经理向朱某某出具了欠条,并非是针对唐存孝出具。2013年申请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向朱某某支付料款13.5万元;2、在二审判决送达后,申请人发现新的证据,2013年7月1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朱某某的调查笔录中显示,朱某某是在受唐存孝和李某某的威逼下同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欠条,因此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的民事行为无效。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经审查后认为:1、2013年3月31日,李明钦出具了内容为“今欠供料款壹拾壹万元整”的欠条,该欠条为唐存孝持有。因双方因付款发生争议,唐存孝持该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欠条的内容证实了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的事实,申请人称该欠条是对准胡某某出具,显然与唐存孝持有该欠条相矛盾。并且胡某某死于2013年1月,结算清单显示时间为2013年1月19日,出具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唐存孝在一、二审期间对于申请人称该欠条是针对胡某某出具的说法也不予认可。因此申请人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朱某某虽然在调查笔录中称被唐存孝、李某某逼迫,但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