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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明安与被申请人刘付民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安,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付民,男。 再审申请人李明安与被申请人刘付民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安,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付民,男。
再审申请人李明安与被申请人刘付民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明安再审申请称: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是剩余的工程款,但该款的支付是附条件的,因被申请人交付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因此在修理完善之前,被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支付余款的责任。并且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经申诉人收购的麦秸垛点燃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一审法院未受理申请人反诉,并且未予调解迳行判决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经审查后认为:2012年5月,李明安因需建钢屋架大棚,由刘付民包工包料。2013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后李明安向刘付民出具了欠条,其内容为:“欠刘付民钢瓦棚款(90000元)玖万元整李明安”。出具欠条后,李明安又支付了30000元。因此一、二审判决李明安向刘付民支付下余的60000元欠款并无不当。李明安再审申请所称的工程瑕疵及赔偿问题,因一审过程中李明安未缴纳反诉费,故对其反诉未予审理。对此诉请,李明安可另行起诉。一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李明安再审申请称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李明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明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