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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育展、张桂枝与被申请人梁国奇、张连平为监护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育展,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芝,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国奇,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申字第00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育展,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芝,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国奇,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连平,女。
再审申请人张育展、张桂枝与被申请人梁国奇、张连平为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育展、张桂枝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侵权方面认定事实错误。错误的认为女儿梁某某想和梁国奇、张连平共同生活;另外错误认为张育展、张桂枝无证据证明梁国奇、张连平夫妇阻止梁某某随张育展、张桂枝。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直接证实了梁国奇、赵连平侵犯了我们的监护权。二审法院认定梁国奇、张连平没有侵权明显错误。并且在二审判决书上杜撰了一个案外人靳秀英,属严重错误。另外二审法院认为张育展、张桂枝请求判决梁某某随父母生活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原审判决结果的范畴之内,原审判决未予重复评价并无不当是严重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经审查后认为:梁某某系张育展、张桂枝的亲生女儿,张育展、张桂枝依法享有对梁某某的监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在张育展、张桂枝已经享有监护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二人要求判决梁某某随父母生活的诉讼请求已经包含在原审判决结果的范畴之内并无不当。二审判决书中出现“靳秀英”,系笔误,在发现后本院已以补正裁定予以补正。
本院认为,张育展、张桂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育展、张桂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张朝阳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