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高升,现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庆,男,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男,方城县电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俊成,男。 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城县电业局与被上诉人郭俊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民劳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方城县电业局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城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庆、郭文军,被上诉人郭俊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劳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