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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电业局与郭俊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高升,现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庆,男,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男,方城县电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被上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高升,现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庆,男,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男,方城县电业局办公室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俊成,男。
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城县电业局与被上诉人郭俊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方民劳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方城县电业局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城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庆、郭文军,被上诉人郭俊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劳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李郧钦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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