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设,男。 委托代理人梁文红,女,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王店镇第一初级中学。 住所地:内乡县王店镇王店街南。 法定代表人马西华,任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建设与被上诉人内乡县王店镇第一初级中学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设的委托代理人梁文红、被上诉人内乡县王店镇第一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建设。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