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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徐某某,男。 被告方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提出撤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徐某某,男。
被告方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妍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