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68号 原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如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青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湖光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湖光花园商业街21、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青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0元,减半收取14100元,由原告南阳市力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韩东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宛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