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民三初字第163号 申请人南阳大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任经理职务。 申请人南阳大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南阳分行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151134,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南阳市幸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南阳市集美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11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大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交通银行南阳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 娜 审判员 孙小乐 审判员 王锋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