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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学立与被告许东波、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高学立,男。 委托代理人方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东波,男。 被告王建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立与被告许东波、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高学立,男。
委托代理人方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东波,男。
被告王建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立与被告许东波、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学立于2015年1月15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学立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学立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