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高学立,男。 委托代理人方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东波,男。 被告王建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立与被告许东波、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学立于2015年1月15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学立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学立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