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陈某和,女。 被告吴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和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和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和以考虑家庭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和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负担150元由原告陈某和负担。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相庆磊 审判员 夏喜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