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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志臣与被告南阳市新鼓浪屿商务休闲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赵志臣。 被告南阳市新鼓浪屿商务休闲港。 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中路。 负责人胡保军,经理。 原告赵志臣与被告南阳市新鼓浪屿商务休闲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6日以双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赵志臣。
被告南阳市新鼓浪屿商务休闲港。
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中路。
负责人胡保军,经理。
原告赵志臣与被告南阳市新鼓浪屿商务休闲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6日以双方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志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420元,由原告赵志臣减半负担210元。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 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