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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建蕊与被告孙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赵建蕊,女。 法定代理人赵永,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孙超,男。系豫RGR185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赵建蕊,女。
法定代理人赵永,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孙超,男。系豫RGR185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蕊于2015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建蕊负担。
审判员  牛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