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81号 原告赵建蕊,女。 法定代理人赵永,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孙超,男。系豫RGR185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蕊于2015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建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建蕊负担。 审判员 牛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