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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建元与被告李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71-1号 原告贺建元,男。 被告李汝敏,女,系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肿瘤科主任。 原告贺建元与被告李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贺建元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71-1号
原告贺建元,男。
被告李汝敏,女,系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肿瘤科主任。
原告贺建元与被告李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贺建元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建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50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妍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