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00378号 原告张燕,女。 被告柳娜,女。 原告张燕与被告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燕诉称,2013年9月,被告柳娜两次向我借款1万元,当是说用十几天,结果到时间却以各种原因推拖,后经多次追要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1万元。 被告柳娜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柳娜向原告张燕借款8000元,当时说用十几天,结果到时间却以各种原因推拖。后到2014年7月,被告想把借条打成一个整数为借口,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两次共10000元,并写一借据:“欠张燕人民币壹万元整,在2014年8月22日清还。柳娜2014年8月19日。”该款到期后被告仍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被告柳娜给原告张燕出具10000元借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借款。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柳娜向原告张燕偿还借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柳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喜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