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南阳市明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生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超。 被告王鹏。 被告王春燕。 原告南阳市明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王鹏、王春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超、王鹏、王春燕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明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明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