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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秋莲与被告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号 原告张秋莲。 被告李永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莲与被告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莲于2015年2月28日以双方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号
原告张秋莲。
被告李永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莲与被告李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莲于2015年2月28日以双方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秋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景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马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