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小帅,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健,男。 本院在审理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以为,原告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东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宛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