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韩某为南阳油田的居某某、欧阳丽代办银行信用卡业务,因居、欧二人无正式单位不好办理该业务,于是双方约定由韩某代办,居、欧二人给韩某信用额度百分之10到20的手续费。后韩通过淘宝伪造了一枚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公章,以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名义给居某某、欧阳丽出具了一份工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并盖上伪造公章印。2014年10月20日、10月21日,居、欧二人拿着上述证明分别到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民生银行独山大道营业部办理信用卡业务,银行在核实居、欧二人工作单位时,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发现居、欧二人使用伪造该单位的公章,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某处查获伪造的一枚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公章、一枚南阳市卧龙区地方税务局公章。经查实,2014年10月下旬,韩某在为代办银行信用卡业务中获取非法营利,让刘某某(另案处理)帮其伪造了南阳市卧龙区地方税务局公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韩某通过他人认识在南阳油田官庄居住的居某某、欧阳丽二人,因居、欧阳二人无正式单位不好办理该业务,于是双方约定由韩某代办,居、欧阳二人按信用额度给韩某付一定的手续费。后韩通过淘宝伪造了一枚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公章,以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名义给居某某、欧阳丽出具了一份工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并盖上伪造公章印。2014年10月20日、10月21日,居、欧阳二人拿着上述证明分别到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民生银行独山大道营业部办理信用卡业务,银行在核实居、欧二人工作单位时,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发现居、欧阳二人不是该单位工作人员而使用伪造该单位的公章,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某住处查获伪造的一枚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公章、一枚南阳市卧龙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的公章系2014年10月下旬,韩某在为代办银行信用卡业务中获取非法营利,让刘某某(另案处理)帮其伪造了南阳市卧龙区地方税务局公章。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从被告人韩某住处查获的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公章及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公章均系伪造公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某供述 2014年10月10日,我通过杨晓勇认识了欧阳丽和居某某。杨晓勇把这两人带到我办公室说这两人想办贷款,但是经我询问,这二人都没有单位,也没有资产抵押,贷款肯定不好办,杨晓勇说让我想想办法,信用卡办好之后给我抽取信用额度百分之10到20的手续费作为报酬,我就同意了。因为他们都没有工作单位,我就通过淘宝花了35元购买一枚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公章,拿到章后,就用打印机以居某某和欧阳丽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收入和工作证明,然后将章盖上去。10月20日,我分别给居某某、欧阳丽打电话,说手续已经办好,让他们到裕华商城拿手续。当天下午14点左右,我在裕华商城见到这两人并将六份盖有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公章的收入和工作证明交给他们,一人三份。然后我又给他们看了我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办卡申请表,并让二人按照我说的内容填了一下。准备好后,我就开车把二人送到七一路的中国银行,二人就上上楼去办卡了。第二天,居某某和我联系,我开车和他一起来到长江路民生银行,居某某就拿着我给他的证明进去办卡了,办完后,我们说有啥了在电话里联系,居某某就走了。之后也没咋联系。信用卡申请资料上留的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办公电话号码:60556090是我提供的,是我的私人电话。我在2014年10月二十几号,托朋友刘某某给我弄了一枚卧龙区地方税务局的公章,现在也在家里放着。 2、证人证言 (1)证人居某某证言 我因资金周转不方便,就想办一张信用卡。2014年10月10日,我通过别人认识了帮人办贷款的韩某。我就问他能不能帮着办一张信用卡,他就问我是在哪上班,我说我在油田上班,但不是正式员工。他说现在不太好办,过两天和我联系,信用卡办好之后给韩某信用额度百分之10到20的手续费,我就答应了。2014年10月20日上午10点左右,韩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裕华商城去拿手续。下午两点我到裕华商城见到了韩某,他给了我三份盖有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公章工资收入证明和工作证明。然后韩某开车把我送到七一路的中国银行,我自己进去办了手续,办完后工作人员让我回去等电话。第二天韩某把我送到长江路的民生银行,我递给对方一张单位证明,然后对方把我的身份证和当时办理的情况进行了拍照,然后我就回官庄了。欧阳丽是我去中行办手续时候碰到的,她的手续也是韩某帮忙办的。 证人刘某某证言 大概2014年10月二十几号,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刻一枚南阳市卧龙区地税局的章,我说这章不敢弄,他说没事,是往工资证明上盖的。我说,你把需要盖章的证明拿过来,我可以帮你盖一下,但是章不能拿走。他同意了,我到工业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向东100米的文印店里刻了一枚南阳市卧龙区地税局的章。刻好后,我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柴油机厂西南角的牛肉拉面馆来拿,到了后我问他要证明,他说没带,非要把章带走,并且说不会出什么问题,我就把章给他了,我刻章花了30块钱,问他要了50块钱。 证人颜某某证言 我是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办公室副主任。2014年10月20日下午16点50分左右,我正在办公室上班,接到了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的电话,对方说有两个人,叫欧阳丽和居某某,拿着盖着我们单位公章的证明在他们银行办理信用卡,要我核对是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我经过核实后发现这两个人都不是我们单位的,于是我就到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与银行经理张某见面,张某当着我的面,按照欧阳丽和居某某填写信用卡申请资料上留的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办公电话,号码:60556090,给对方打了一个电话,问对方欧阳丽、居某某是不是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对方说是。张某经理吧欧阳丽和居某某申请信用卡的证明给我看,对方证明上的公章就是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公章编号也一样。我发现他们所盖的公章是伪造我单位的,于是就来报案。 证人张某证言 2014年10月20日下午,我办公室来了一男一女,说是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想办理信用卡,我就让他俩提供相关手续,两人把手续给了我,我看了一下,两人提供的有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显示女的叫欧阳丽,男的叫居某某,收入证明上盖有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公章,我看手续齐全,就让二人将手续放在这,回去等通知。我把二人送走后,通过114查到了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座机电话打过去,把二人的姓名告诉了对方,要求对方核实两人身份,对方让我等消息。第二天上午,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颜主任来到我这,说他们单位根本没有这两个人,并且看过对方提供的收入证明后说上面的公章也是假的。然后我当着颜主任的面,按照欧阳丽和居某某填写信用卡申请资料上留的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办公电话,号码:60556090,给对方打了一个电话,问对方欧阳丽、居某某是不是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对方说是。 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4年10月21日上午大概10点左右,我们分理处来了一名男子,自称是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想办理信用卡,我就让他提供相关手续,他给了我一张有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提供的工作证明,上面盖有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公章。我给他一张信用卡申请表让他填了,随后我就把他的身份证和当时办理的情况进行了拍照。手续办完,对方就走了。2014年10月29日,通过114查到了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的座机电话打过去,对此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对方称该单位没有一个叫居某某的人,还说前几天这个人冒充他们单位的在别的银行也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申请资料上留的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办公电话号码:60556090。 3、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刑)鉴(文)字(2015)001号文检鉴定书 经鉴定,送检的一枚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公章及一枚南阳市卧龙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均系伪造公章。 4、物证 伪造的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公章、南阳市卧龙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各一枚。 5、书证 (1)被告人韩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韩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韩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查询 证实被告人韩某无犯罪前科。 报案材料 证实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于2014年10月22日向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报案。 (4)抓获经过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于2014年11月1日在卧龙路与车站路交叉口处将被告人韩某抓获。 (5)搜查笔录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韩某住所客厅茶几查获伪造的一枚南阳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公章、一枚南阳市卧龙区地方税务局公章。 伪造证明复印件 伪造印章模板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私自伪造、 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兰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