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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唐某某、袁某、高某、黄某、鲁某甲、鲁某乙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2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 辩护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 辩护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曾用,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2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
辩护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
辩护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曾用,男。
被告人袁某,男。
被告人高某,男。
被告人黄某,男。
被告人鲁某甲,男。
被告人鲁某乙,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唐某某、袁某、高某、黄某、鲁某甲、鲁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周荣杰、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峰、被告人唐某某、袁某、高某、黄某、鲁某甲、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晚上23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兰庄村龙腾汽修厂附近路边,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李某、唐某某、袁某酒后路经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兰庄龙腾汽修厂,看到路边因琐事发生争吵的韩某、李乙及朋友黄某、鲁某甲,便无故对黄某、鲁某甲实施殴打,后双方在韩某、李乙的劝说下离开。后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鲁某甲纠集被告人鲁某乙,与被告人方某某伙、李某、唐某某、袁某双方在南阳市卧龙路鑫龙商务酒店对面路边,再次相遇并发生相互厮打。被告人李某持刀将被告人高某、鲁某甲扎伤,被告人袁某被高某等人打伤头部。经法医鉴定,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黄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袁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李某、袁某、黄某、鲁某甲、高某、鲁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李某、袁某、黄某、鲁某甲、高某、鲁某乙的供述,证人韩某、李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李某、袁某、黄某、鲁某甲、高某、鲁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方某某在案件中不起主要作用,也没有持有凶器,案发后主动自首,民事部分也赔偿了。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在案件中有以下从轻情节:1、主观恶性小。2、案发后投案自首。3、无违法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晚上23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兰庄村龙腾汽修厂附近路边,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李某、唐某某、袁某酒后路经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兰庄龙腾汽修厂,看到路边因琐事发生争吵的韩某、李乙及朋友黄某、鲁某甲,便无故对黄某、鲁某甲实施殴打,后双方在韩某、李乙的劝说下离开。后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高某,被告人鲁某甲纠集被告人鲁某乙,与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唐某某、袁某双方在南阳市卧龙路鑫龙商务酒店对面路边,再次相遇并发生相互厮打。被告人李某持刀将被告人高某扎伤,被告人袁某被打伤头部,被告人黄某被打伤左上臂。经法医鉴定,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黄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袁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双方于2014年8月18日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唐某某、袁某赔偿被告人鲁某甲、高某、鲁某乙、黄某人民币40000元,双方相互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被告人唐某某、李某、袁某、黄某、鲁某甲、高某、鲁某乙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方某某供述:2014年6月26日晚11点左右,我和朋友李某、唐某某、袁某我们四个在北京路福临门酒店对面一个空场自己带的烧烤东西吃烧烤喝啤酒,我们四个人喝到当天凌晨(2014年6月27日)1点左右结束,唐某某要回家里,我们几个送他,唐某某家就在卧龙区兰庄居住,我们走到北京大道兰庄口一个汽修城门口时候,我和李某在后面听到前边的唐某某和袁某不知道和谁争吵起来了,我们和李某就过去了,到跟前时候唐某某和袁某跟两个不认识的男的打起来了,旁边还有两个女的,我都不认识,当时天比较黑,我只能看到唐某某和袁某和对方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看不清,唐某某和袁某先打其中一个男的,拳打脚踢,打了一会这个男的沿着北京路向南跑了,然后我们几个人又打另外一个男的,我在地上捡了个砖头要打另外一个男的,对方一个女的将我拿的砖头夺走了,这个男的后来被我们打的躺到地上了,然后我上去踢了对方两脚,李某也上去打了,具体他咋打的我记不清楚了,没打多长时候,对方的两个女的就给我们劝开了,劝开后我们继续骑上电动车送唐某某回家。
随后我们四个人走到卧龙路肿瘤医院正对面时候,我们害怕对方追上我们打我们,我们说回去看看,刚准备调头回去,看到对方有三个人开着车停到肿瘤医院门口的路边,然后从车上下来几个人,下车后就朝我们冲了过来,一共冲过来三四个人,这三四个人就是之前在兰庄口打架的人,冲过来后我们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手里还拿有工具,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了两个啤酒瓶,还有一个拿了工具,我没有看清楚是啥东西,对方拿啤酒瓶子朝我们砸过来,没有砸着我们,我们这边的人我就看到唐某某手里拿了把U型锁,其他人拿东西没有,我没有看清楚,我没有拿工具。对方其中一个人手里不知道拿了个什么东西朝我左手手腕处打了一下,然后对方又拿东西砸我没有砸到,不知道啥时候对方又来了几个人,这时候对方大概有五六个人,其中对方有一个人撵着打我,其他的人和唐某某、李某、袁某对着撕打,具体怎么打我没有看清楚,我看到对方人多了,我就赶紧沿卧龙路向东边跑了,然后打我的人不追了,我跑到武侯祠对面的道里,我赶紧报警,报完警后我等了一会我又回到肿瘤医院对面,这时候我们一起的三个人已经不在现场了,你们派出所民警在现场附近发现我,然后你们就把我带到卧龙岗派出所。
为什么打对方我也不清楚,当时袁某和唐正在前面走,走到兰庄路口我听见袁某唐正和别人吵架,我和李某到跟前时已经打起来了,我们也上去帮忙,在肿瘤医院对面公路我们双方又相遇后,双方互骂了几句,就同时动手打起来。我们几个人同对方都不认识,以前也没有任何矛盾纠纷。
(2)被告人袁某供述:我今天来是要主动投案的,2014年6月27日凌晨期间,我同李某、方某某等人在南阳市北京大道及卧龙路上打架了,昨天你们公安机关民警打电话让我过来再次说明情况,我今天上午就主动过来投案讲明情况。
2014年6月26日晚上10点多时,我同我同事李某、唐某某、方某某一块在北京大道与武侯路交叉口附近一个烟酒店门口吃烧烤喝啤酒,烧烤是我们自己买的,是李某的朋友请的客,我们一直喝到次日(6月27日)凌晨0时左右才散席,期间我们喝一箱多一点啤酒,大概有二十瓶左右的玻璃瓶啤酒,我喝有五六瓶啤酒,随后我们一块送唐某某回家,唐某某家住在北京大道兰庄附近,我们四个人骑两辆电动车还有一辆摩托车,李某骑的是摩托车,我们顺北京大道往南走到兰庄口附近时,发现路边有一个男的,还有两个女的,旁边还有一辆黑色小轿车,这两个女的在路边吵架,唐某某心想着有人欺负这两个女的,他就上去劝,对方不让他管,他就同旁边一个男的吵吵几句,接着从旁边的黑色小轿车上又下来一个男的,对方骂唐某某,唐某某也还口骂对方,对方就开始动手打唐某某,唐某某也还手打对方,我们看唐某某跟对方打起来了,我们也不知道为啥,我同李某、方某某都上前跟唐某某一块殴打对方这两个男的,我们四个人都没有拎东西,我们都是脚踢拳打的殴打对方,对方有个娃被我们打跑了,另外一个娃被我们绊倒在地,他倒地后,我们几个人又上去踢他几脚,旁边这两个女的在旁边拉架,不让我们在打了,后来我们几个人不打了,就骑着电动车还有摩托车往兰庄的道里进。当时我们都没有拎东西,我们只是对对方脚踢拳打,应该没有人受伤。我也是脚踢拳打的殴打对方几下。为什么打对方我们也不清楚,我们见唐某某同对方打起来,我们三个人就上去帮唐某某忙,就都上前参与殴打对方。
我们四个人进入兰庄后,到唐某某家楼底下时,刚才停放在我们大家现场路边的这辆小轿车(车牌号:豫R0855K)从我们旁边过去,后来李某说他摩托车没有油了,说要去加油,唐某某说咱们在往前走一截,看对方这些人走没有,我们四个人一块走时卧龙路鑫龙商务酒店对方的道口时,刚好遇见车牌号:豫R0855K的黑色小轿车,对方看见我们四个人后,就开车到我们旁边停下,同时从卧龙路上又过来两三辆摩托车,一个摩托车有两个人,随后这些人跟着就上来打我们四个,当时我跟唐某某在一块,在前边走,方某某同李某一块在我们后边一二米远处,对方从小轿车上下来三四个人,拎着大U型锁、甩棍等工具打唐某某,唐某某躲开了,有个人拎个大U型锁往我头上打,上去打到我头部,后来又有几个人也不知道用啥东西也打到我头部,当时我头部就被打的顺头流血,我被打的头晕,我就往后边跑,我跑的同时我看见有几个人围着李某乱打,我跑到李某后边几米远处时我站着了,我看见这几个人围着李某但是不打了,有个比较胖的年轻娃没有穿上衣,我好像听见他问李某:“兄弟,你用什么打着我了”,李某说:“我用个小水果刀”后来对方有人报警,李某、唐某某见我顺头流血,就赶紧搀着我顺着兰庄的小道跑了,后来我晕倒了,后边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等我醒过来时,发现自己在一个不认识的人家里,李某、唐某某也在旁边睡觉,后来我说我头上有伤,我要去看病,随后我一个人走了,这两天我也没有同他们联系,现在他们在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
(3)被告人李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6月27日凌晨我在南阳市肿瘤医院对面持刀伤人了。
2014年6月26日晚我和朋友唐某某、方某某、袁某四人在南阳市北京大道崔庄入口处吃烧烤,到11点多结束后我们四人骑了两辆电动车和一辆燃油助力车顺北京大道往南走,我骑助力车,方某某骑辆电动车,袁某骑一辆电车带着唐某某,到兰庄入口处附近,我和方某某准备往西走,袁某和唐正准备往东进兰庄,他俩走到兰庄入口跟路边两个年轻男子吵起来,我和方某某听到争吵就拐过来,到跟前,他俩已跟对方两个男轻男子打起来,旁边有俩女的在劝架,我见其中一男子准备从地上捡砖头就上去打他打倒在地,随后对方一男子被我们打跑了,我们就不打了
打完架已是27日凌晨,我们怕对方找事就准备进兰庄到唐某某家过夜,进入兰庄,我的助力车没油了,就到卧龙路国医大对面加油,他们三人在肿瘤医院对面兰庄入口处等我,我加完油,刚到肿瘤医院对面有辆黑车开到我们跟前,还有几个男轻男子骑摩托在后面跟着,车上下来两三个人,手里拿着U形锁和甩棍等工具,后面摩托也下来两三个人,他们过来就开始打我们,我们四人就和这五六个人打起来,打架过程中,一男子把袁某头打流血了,我看对方有工具就从我助力车后备箱拿了一把折叠刀,对方打我时我就拿刀乱挥,打一会一个光膀男子问我用什么扎住他了,我说用的水果刀,我也看见这男子胸前被我用刀划了一个口,这是双方都停手不打了,我和唐某某扶着袁某往兰庄里面跑了,方某某不知去哪了,对方五六个人其中两个是之前在北京大道兰庄入口处和我们打架的人。
(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我今天主动投案,2014年6月27日凌晨,我同李某、方某某、袁某一块,在卧龙路鑫龙商务酒店斜对面路边同别人打架了,双方都受伤了。
2014年6月26日晚11点多,我和李某、方某某、袁某在北京路福临门对面吃烧烤喝啤酒,喝到6月27日凌晨1点左右结束,他们送回家,我在兰庄住,我喝的有点晕袁某骑电车带着我在前走,他们几人在后走,走到北京大道兰庄口龙腾汽修城门口,我看见有两男两女在路边,一男一女在吵架,路旁还停辆黑色小轿车,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吵,我就上去劝这男的不要吵,这男的上去拉我衣服不让我管,我就同他撕抓开了,李某他们看见都上去参与撕打,对方还有个男的也参与撕打,双方都是拳打脚踢,具体咋打看不清,我们双放没有撕打几下就不打了,那两女的也劝架,劝开我们几人继续送我回家
我们四人走到我住处门口,刚同我们打架的男子开一辆黑轿车在我们后面跟着,我么就不敢回家,就往道内走,李某和方某某到医专对面去加油,我和袁某在往卧龙路方向道口等他们,期间这辆黑车在卧龙路上来回两趟,李某、方双过来后,我们四人商量各回各家,正要走,这辆轿车突然停到肿瘤医院门前马路中间,离我们有三四米远,车上下来三个人,拎着工具,下车朝我们冲过来,有个人拎个明晃晃东西上去砸住袁某头部,袁某被砸得顺头血流,随后又过来两辆摩托车,过来两三人,这五六个人一块都上来撕打我们,我们护着袁某往道里跑,他们还在后边撵着打我们,我赤手空拳同对方撕打几下,李某不知啥时手里拿把水果刀,他被打急了,就持水果刀往对方打他人身上乱划,天黑,方某某咋撕打的没看清,袁某从他车上拎个大锁同对方撕打,正打着,都停手了,对方有人被李某用刀划伤了,我和李某搀着袁某赶紧跑。打架前一个月,我们吃瓜没有刀,李某就买把水果刀,用完放他摩托座椅下。
我们在北京大道龙腾汽修厂门附近打完对方,一直往兰庄里边走,方某某说他手机没电了,他想给他媳妇打个电话,随后我就将我手机借给他使用,一直到后来我们在卧龙路兰庄路口打完第二次架,他一直没机会将手机还给我,后我同李某、袁某一块跑了,方某某一人跑哪,我们不清楚。后你们抓住方某某,从方某某身上发现我的手机,并将我手机暂放派出所。
(5)被告人黄某供述:前几天我们同几个年轻娃在南阳市卧龙路鑫龙酒店对面打架了,今天上午你们卧龙岗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让我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我就主动到派出所,配合你们工作。
2014年6月28日我们在北京大道被四个年轻娃无故殴打后,这些年轻娃走了,我们怕在遇见这些人,我让我妻子李乙坐出租车先走,我表姐韩某走着回家了,我随后打电话让我朋友高某到北京大道龙腾汽修厂门口接我回家,我们家住在文化路,过有五六分钟,高某骑辆摩托车过来接我,我们俩走时鲁某甲还没有走,鲁某甲的黑色丰田小轿车(车牌号:豫R-0855K)还在现场没有离开,高某带着我顺着北京大道往南到卧龙路口,又沿卧龙路往武侯祠方向去,我们俩走在卧龙路中间,我们俩骑到卧龙路鑫龙商务酒店门口附近时,刚好遇到在龙腾汽修厂门口殴打我们这群人,这群人在卧龙路兰庄口路边,我俩听见对方有人指着我们说句啥话,这句话我现在记不清了,我们听见后就将摩托车停在卧龙路上,停的位置距离这群年轻娃有个一米多远,这群人都是年轻娃,有四个人,他们上来用脚朝我们的摩托车上撞一脚,我当时在摩托车后边坐在,随后我们下来,这群年轻娃就都围上来对我们脚踢拳打,我们俩就同这几个年轻娃对着打,当时我们俩都没有拎工具,我们对打一会儿后,对方有个人拎个明晃晃东西打我,我用胳膊挡一下,上去打到我左胳膊上,当时我还不知道我左胳膊被扎伤了,我同高某同对方厮打期间,鲁某甲跟他叔鲁某乙还有我表姐韩某不知道什么时间也过去了,当时场面乱的很,他们过来后,我们双方又厮打一会儿,当时我只看见有几个人围着我朋友高某乱打,后来这群人突然都跑了,他们骑的电动车都扔在路边,可能是有人打110报警,没多大一会儿你们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当时我朋友高某被扎伤了,浑身是血,鲁某甲也被人扎伤了,浑身也是血,我左胳膊也被对方打伤了,后来120车过来了,我同高某他们就赶紧到医院去了。
对方有四个年轻娃,我一个也不认识,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娃,天黑我也没有看清脸,这些人都骑着电动车,随后他们逃跑时,将电动车都扔在路边,我们这一方我就知道我同高某同对方厮打,鲁某甲、鲁某乙他们怎么参与打架,我就不清楚了。
我们这一方我的左胳膊被对方扎伤了,我朋友高某、鲁某甲也被对方用刀扎伤了,当时具体是谁怎么将我们三个人扎伤的,我不清楚,因为当时场面乱的很。打架期间我没有拎任何工具,高某、鲁某甲、鲁某乙他们三个在打架期间是否拎工具,我没有看清我不知道;但是对方有人持刀,当时我就看见有个娃拎个明晃晃的东西,刚开始我还不知道是啥东西,后来我们受伤后,我才知道应该是个刀子。对方有四个人,我感觉有两三个人都持刀了。
把我胳膊扎伤的这个人我不知道这个人叫个啥,不过这个人就是当天你们公安机关在现场抓住的这个娃,因为当时我同这个娃厮打后,这个娃沿卧龙路往武侯祠下边跑了,就他一个人往武侯祠下边跑了,我还在后边撵他,没有撵上,后来我们不打后,这个娃从武侯祠下边又一个人上来了,我事后听说,他上来后就被你们卧龙岗派出所的民警抓住了,当天凌晨期间,他人几个人都跑了,就抓住他一个人。
(6)被告人高某供述:2014年6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我在卧龙路肿瘤医院对面兰庄入口跟别人打架,胸口被对方用刀扎伤。2014年6月26日晚上,我和我哥高某某、黄某、鲁某甲等十几个人在南阳市卧龙西路“爱畅”KTV唱歌。6月27日凌晨0点左右我们才结束,后来我自己骑摩托车回到卧龙西路十二里河村暂住处。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接到黄某的电话,他让我去北京大道和武侯路交叉口接他,我当时没多问就骑着摩托车过去了。我赶到北京大道和武侯路交叉口附近时看到黄某一个人站在路边,我过去接上他后他跟我说刚才在这附近有几个年轻娃儿喝醉了无缘无故把他和鲁某甲打了一顿,接着他让我骑摩托车顺着北京大道往卧龙路方向走,到卧龙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后以后左拐顺着卧龙路往东走。我和黄某走到卧龙路肿瘤医院附近时,他指着肿瘤医院对面兰庄入口处说就是那几个年轻娃儿打的他和鲁某甲,我顺着他指的方向看到有四、五年轻娃儿站在兰庄路口。这时黄某让我骑着摩托车到那四、五个年轻娃儿旁边,我们刚过去那四、五个年轻娃儿就围了上来,其中一个年轻娃儿上来就往我摩托车踹了一脚,于是我和黄某就跟那四、五个年轻娃儿打了起来。在我们互相撕打的过程中,鲁某甲和他叔也过来了,我们四个人和对方四、五个年轻娃儿对着打,打了几分钟时间,我突然感觉我胸口凉了一下,接着发现胸口流了很多血。这时双方都不打了,我问站在我对面那个穿红衣服的年轻娃儿用什么东西整我的,那个年轻娃儿说是用“扎子”扎我的,我胸口的伤口不停得流血,头也越来越晕,后来我就被120拉走了。
当时我骑摩托车带着黄某走到肿瘤医院附近时,黄某发现了打他的那几个年轻娃儿,他让我骑着摩托车过去找那几个年轻娃儿,我过去以后对方一个年轻娃儿先上来踹我摩托车一脚,接着我和黄某就跟对方打了起来。
参与打架的有我、黄某、鲁某甲和鲁某甲他叔四个人,对方是那四、五个年轻娃儿。打起来以后,我一直跟对方那个穿红衣服的年轻娃儿对着打,开始我手里拿了两瓶啤酒,但是都摔在地上了,没有砸到他,后来我被他用刀扎伤了。黄某、鲁某甲和鲁某甲他叔怎么打的我没有注意。
(7)被告人鲁某甲供述:2014年6月26日晚上,我和黄某、韩某等十几个人在南阳市卧龙西路爱唱KTV喝酒唱歌,大概到晚上11点多的时候我们结束。出来以后我驾驶自己的丰田轿车送黄某、韩某和黄某的媳妇李乙回家,走到北京大道兰庄入口处龙腾汽修厂附近黄某、韩某和李乙下车了,我当时正好来了个电话就坐在车里打电话。在我打电话的时候,我突然看见有四个年轻娃儿上来打黄某,我赶紧下车劝架。我刚下车有个胖胖的年轻娃儿上来就掐着我的脖子把我手机夺走,然后那四个年轻娃儿就围着我打,他们把我打倒在地往我头上身上打,还有人拿着砖头砸我。这四个人围着我打了一会儿就走了,我起来以后黄某和李乙已经不见了,韩某跟我说她刚才给我叔鲁某乙打电话了,我想着先开车去派出所报案就拉着韩某进兰庄了。
我们在兰庄里面转了一圈从卧龙路肿瘤医院对面兰庄入口出来到卧龙路上,这时鲁某乙打电话说他到了找不到我们,于是我就开车顺着卧龙路往西走,在鑫隆酒店门口我接上鲁某乙,鲁某乙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我和黄某在龙腾汽修厂附近被四个年轻娃儿无缘无故打了一顿,我手机也被对方抢走了,我准备去报案。接着我拉着鲁某乙和韩某顺着卧龙路往东走,走到肿瘤医院附近时,我看见那四个年轻娃儿站在肿瘤医院对面兰州入口处,于是我就开着车过去找他们,我下车跟那四个娃儿说:哥啊,你们怎么无缘无故把我打一顿,还把我手机抢走了,可是我话还没说完他们上来就打我,我就跟他们对着打,打了没多长时间黄某和高某也过来了,于是我、鲁某乙、黄某和高某四个人就跟对方四个年轻娃儿对着打,打了一会儿我感觉我身上黏糊糊的,一摸都是血,接着黄某和高某也发现自己被刀扎伤了,这时我们都停手不打了,对方那四个年轻娃儿趁机跑了,后来120和你们出警民警都过来了。
(8)被告人鲁某乙供述:昨天晚上快11点左右鲁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师院“爱唱KTV”唱歌,去后见房间七八个人,我只认识侄子鲁某甲和侄女韩某,我倒圈酒就回家了,刚走到家门口,韩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北京大道龙腾汽修厂门口有一群不认识的人吧他们打了,我到现场没有发现人,又给韩某打电话,她说在鑫龙宾馆对面,我到了以后看见对方四个人中有个人手里拿一把弹簧刀,还有个人拿吧U型锁,我看对方人多,就让韩方打电话报警,……当时鲁某甲正在和对方争吵,好像说刚才为啥打他的事,这时候手里拿锁的男人就用锁往鲁某甲身上打,我也赶紧用手电筒打拿锁的男子,后来对方的四个人都上来打,拿刀的男子朝鲁某甲后背脊梁扎了一刀。这时刚在爱畅一起唱歌的人也过来了,他们看到鲁某甲在地上躺着,就开始上去打,我们双方打斗的过程中我们两个人也被对方用刀扎伤,对方拿U型锁的人被我用手电筒砸住头了,打一会我吓对方说警察来了,那四个男的就开始跑,其中三个往肿瘤医院对面小道跑,另一个朝卧龙路东边跑了
我、鲁某甲和另外两个被刀扎伤的朋友参与打架了,对方四个人都参与打架了。鲁某甲背部被扎伤,他一个朋友胸部被扎伤,另一朋友右肩膀被扎伤,对方拿U形锁男的被我用手电砸了一下,头流血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证言:2014年2月26晚上我和表妹李乙、表妹夫黄某、朋友鲁某甲、鲁某乙、黄某等人一起在爱唱KTV唱歌,将近12点我们唱歌结束后就分开了。2月27日凌晨0点多,我和李乙、黄某、鲁某甲四个人站在南阳市北京大道兰庄路口龙腾汽修门前说话,我和李乙因为一点儿小事发生争执说话声音有点儿大,这时从北京大道过来四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穿白色上衣的高个子年轻男子用手指着黄某,好像是说黄某和鲁某甲欺负我和李乙了,我和李乙赶紧跟他们解释说我们是姊妹两个在吵架不是被欺负了,黄某跟对方说:咋了,我跟我姐说话,你们赶紧走吧。黄某刚说完那个白色上衣高个子男子和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年轻男子上来用手推他,另外两个年轻男子也围了上来,他们四个人开始围着打黄某,黄某打不过他们就开始跑,这四个人拿着砖头追着砸黄某,有没有砸到我不清楚。黄某跑了以后他们四个又回来围着鲁某甲打,我和李乙一直在求那四个男子不要再打了,他们围着鲁某甲打了几分钟才停手,这时黄某拐了回来,他对着那几个男子说:哥今天是我错了,你们走吧,这事就算了,那四个男子又上来踢了黄某几脚才骂骂咧咧的往兰庄里面走了。
那四个男子走了以后,我们四个也就分开回家了。我和鲁某甲走到十二里河的时候我接到黄某的电话,他说在卧龙路兰庄入口的地方又碰到那四个男子了。我和鲁某甲赶到卧龙路肿瘤医院斜对面兰庄入口处见到黄某,那四个男子就站在兰庄路口的地方,这时鲁某甲的叔叔鲁某乙和黄某的朋友高某也过来了,那四个男子就开始骂我们,接着鲁某乙、黄某、鲁某甲、高某就和对方四个人打了起来,我当时害怕就没往跟前凑,他们打了一会儿鲁某甲就躺在地上了,我过去以后就看到鲁某甲背上被扎伤,黄某的胳膊上流着血,高某的胸口也流着血,那四个年轻男子看到我们这边有人受伤就跑了,有三个男子往兰庄里面跑,另外一个男子顺着卧龙路往东跑了。
鲁某甲的背部被刀扎伤了,黄某的右胳膊和高某的胸口也被刀扎伤了,他们第二次打架的地方流了很多血,对方有没有受伤我不清楚。
鲁某甲、黄某都是第二次打架的时候被对方一个男子用刀扎伤的,我当时离得远没看到有人拿刀,只听到鲁某乙喊对方有刀。他们打完以后我才知道鲁某甲、黄某和高某都被刀扎伤了。
对方手里拿的都有东西,有两个人拿的好像是车锁,其他的我也没看清楚。后来我听说民警在现场抓到一个男子带回派出所了,我在派出所见到这个男子了,他也参与打架了。
(2)证人李乙证言:2014年6月26晚上我和姑家表姐韩某、我丈夫黄某、朋友鲁某甲、鲁某乙等人一起在爱唱KTV唱歌,我们一直玩到将近12点左右才结束,随后大家都散了,后来我和黄某、鲁某甲、韩某我们四个人一块走,鲁某甲开车,我们四个人一块到南阳市北京大道兰庄路口龙腾汽修门前说话,韩某在龙腾汽修厂后边的兰庄居住,当时车在路边停放,我们四个人都在车旁边站着,我和韩某因为在KTV唱歌时的一点儿小事发生争执,我们俩说话的声音有点儿大,黄某、鲁某甲他们俩在旁边站着没吭气,这时从北京大道过来四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穿白色上衣的高个子年轻男子过来问我们,具体问的啥我们也没听清,后来他又问黄某吵啥哩,黄某说:“不管你们的事,你们走吧”,接着这个穿白色上衣的年轻娃就上来殴打黄某,我同韩某赶紧上前拦挡一下,黄某被打后就赶紧往路边跑,有个穿紫上衣的年轻娃拎个砖头撵着打黄某,后来没有撵上,随后这四个年轻娃开始殴打鲁某甲,将鲁某甲打倒在地,鲁某甲倒地后,他们四个人还上来乱踢乱打,韩某赶紧上前拉他们,他们才停手不打,期间有个年轻娃将鲁某甲的手机抓走,并摔在地上,后来黄某拐了回来,他们还要撵着打黄某,黄某对这几个年轻娃说:“哥,今天是我错了,你们走吧,这事就算了”,我们都上前给他们四个人道歉,那四个男子又上来踢黄某几脚后,骂骂咧咧的往龙腾汽修厂旁边的兰庄里面走了,后来黄某他们三个让我先走,我就打个轿的车到文化路官庄我们的住处去了,后边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一直到凌晨2点多时,韩某给我打电话说黄某他们受伤了,让我赶紧到七六八医院去,我才知道他们又出事了。……我只看见对方这几人殴打黄某、鲁某甲,我没看见对方有人抢黄某、鲁某甲身上财物……我不清楚鲁某甲手机被损坏的情况
(3)证人高某某证言:2014年6月26日晚上,我同黄某、李乙、高某、黄某的叔黄某某等十几个人一块在卧龙路爱畅KTV唱歌,当时黄某的叔黄某某喝酒喝多了,醉的很,我就用摩托车带着他将他送到北京大道昌泰小区门口处,黄某某在北京昌泰小区住,我们都是一个村的,我平时向他喊叔,在昌泰小区门口,我同他拍话,吸着烟拍着话,也不知道说到啥时间,随后他进院了,我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我刚走没一会儿,高某给我打电话,高某在电话里边说:“我在卧龙岗上跟人打架了,我被人扎伤了,你赶紧过来”,我后来又问一下具体位置,接着我就赶紧骑摩托车过去,我到现场时,120的救护车已经到现场了,你们卧龙岗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现场,好像是在找对方参与打架的人,我见高某伤的比较重,我就协助医生将伤者高某、黄某、还有一个男的都送到救护车上,随后我骑着摩托车跟着救护车一块到七六八医院。高某、黄某我比较熟,另外一个受伤的人(鲁长浩),当天晚上跟我们在一块唱歌,他叫啥我不清楚,他好像跟黄某表姐韩某熟悉。
(4)证人黄某某证言:2014年6月26日晚上,我同黄某、李乙、高某等十几个人一块在卧龙路爱畅KTV唱歌,当时我喝酒喝多了,随后我们青华镇的高某某同我一块将我送回家,当时我印象我骑辆电动车,高某某也骑辆电动车,他将我送到北京大道昌泰小区门口处,随后他走了,我一个人上楼睡觉去了。我在家里正睡觉时,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这个电话是谁打的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是个男的打的,我印象他在电话里给我说,他们在卧龙岗上打架了,让我赶紧过来,我接到电话后就赶紧一个人骑电动车往卧龙岗上边去,当时我一个人骑辆电动车沿北京大道到卧龙路交叉口,后来又沿卧龙路往卧龙岗上去,我走到南阳医专二附院门口附近时,看见救护车闪着警灯往卧龙路口去,我赶紧跟着救护车,后来救护车往七六八医院去,我就跟着到七六八医院,我到医院时,医生正在处理伤者,我见黄某在一个房间内坐在,一个手捂着胳膊,医生正在给高某简单包扎,后来我就赶紧住院治疗,后来你们卧龙岗派出所的民警也过去了,在后来我见他们安置好后,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我就走了。
3、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唐某某、袁某、高某、黄某、鲁某甲、鲁某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
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唐某某、袁某、高某、黄某、鲁某甲、鲁某乙到公诉机关投案经过。
(3)卧龙岗分局接处警登记表一份
证实2014年6月27日1时21分,110接报警人鲁某乙(1313777088)的报警电话,称有人行凶,已把人砍倒。
(4)受案登记表
证实2014年6月27日1时21分,被告人黄某(13333614563)拨打110报案的事实。
(4)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
证实2014年6月27日1时20分59秒,(13721831833)曾拨打过110报警电话内容:在肿瘤医院,有人要打他…….。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6月27日1时20分59秒,方某某用(13721831833)的手机号码拨打过110报警电话,称在卧龙区肿瘤医院附近,有人要打我……民警接报赶至现场,发现黄某受伤严重,……在卧龙路武侯祠附近发现方某某,遂口头传唤方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后依法将其抓获。
(6)前科情况证明
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询,被告人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唐某某、高某、黄某、鲁某甲、鲁某乙无违法犯罪前科。
(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证实2014年6月27日卧龙岗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方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8)和解、赔偿协议一份
证实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袁某等四人赔偿高某等四人人民币4万元。
(9)南阳市公安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53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高某所受损伤致胸部平乳下创口长16.2CM,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10)南阳市公安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53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黄某目前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对于左上肢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待治疗完全结束后再进行。
(11)南阳市公安局(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542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袁某头部创口累计长度8.5CM,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李某、袁某、黄某、鲁某甲、高某、鲁某乙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李某、袁某、黄某、鲁某甲、高某、鲁某乙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李某、袁某、黄某、鲁某甲、高某、鲁某乙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相互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方某某、唐某某、李某、袁某、黄某、鲁某甲、高某、鲁某乙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自首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鲁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鲁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兰 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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