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55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帆,河南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冯心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