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008号 原告深圳市兴宏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毅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朝夕,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市兴宏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华祥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兴宏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兴宏图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450元。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