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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长庆与被告罗文贵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罗长庆。 被告罗文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长庆与被告罗文贵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罗长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07号
原告罗长庆。
被告罗文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长庆与被告罗文贵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罗长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景坤
二○一五年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