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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