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49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