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672号 原告阎海阔,男。 委托代理人侯保峰,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范俊峰,男。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海阔于2015年1月26日以起诉法律关系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海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阎海阔负担。 审判员 牛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