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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阎海阔与被告范俊峰、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672号 原告阎海阔,男。 委托代理人侯保峰,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范俊峰,男。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672号
原告阎海阔,男。
委托代理人侯保峰,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范俊峰,男。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海阔于2015年1月26日以起诉法律关系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海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阎海阔负担。
审判员  牛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