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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雯琦与被告胡磊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99号 原告王雯琦。 法定代理人王仁荣,系原告王雯琦母亲。 被告胡磊。 原告王雯琦与被告胡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99号
原告王雯琦。
法定代理人王仁荣,系原告王雯琦母亲。
被告胡磊。
原告王雯琦与被告胡磊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雯琦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雯琦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冯心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