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281号 原告李红霞,女。 委托代理人张士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豪东,男。 被告刘峥,男,住宛城区瓦店镇丁庄9组10号。 诉讼代表人张旭东,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与被告刘豪东、刘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霞于2015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善 审 判 员 张丰景 人民陪审员 田东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