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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455号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455号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冯心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