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张宏保。 被告杜爱想。 原告张宏保与被告杜爱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宏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1400元,由原告张宏保减半负担700元。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