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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宏保与被告杜爱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张宏保。 被告杜爱想。 原告张宏保与被告杜爱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张宏保。
被告杜爱想。
原告张宏保与被告杜爱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宏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1400元,由原告张宏保减半负担700元。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张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