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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卢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卢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