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孙福顺与被告南阳市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文豪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74号 原告孙福顺,男。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王清彬,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阳,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文豪,男。 本院在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374号
原告孙福顺,男。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王清彬,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阳,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文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顺与被告南阳市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文豪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顺以与被告南阳市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文豪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福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福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孙福顺负担。
审 判 长  张丰景
审 判 员  牛 娅
人民陪审员  程广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来明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