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候某某,男,2012年3月10日生。 监护人候亮远,1964年9月15日生,系申请人候某某祖父。 申请人候某某要求宣告赵东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候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以其父亲候金欣因故去世后,母亲赵东方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赵东方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赵东方,女,1994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方城县赵河镇三张村宣庄70号,系申请人候某某之母,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1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东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赵东方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候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赵东方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东方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宜家 |